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挪用特定款物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8: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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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和民政部的有关管理规定,挪用国家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和民政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侵犯了获得特定款物救济、支援方的获得救济、支援的权利,还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属复杂客体。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民政部门的管理规定;
2、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和职务上的便利;
3、非法挪用特定款物;
4、情节严重、致人民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收搜、管理、运输、发放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在挪用特定款物时,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和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规定:
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