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文、证件、印章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8: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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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及正常活动,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会妨害国家机关的信誉及正常活动,仍有意而为的心理态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