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8: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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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行为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的发送、实施及证件、印章的合法使用和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下列三种形式:
1、盗窃,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窃取的行为;
2、抢夺,行为人以趁人不备,公然抢走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毁灭,行为人以焚烧、扯碎等方式致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灭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实施占有、转让、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故意行使盗窃、抢夺、毁灭的行为,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所指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
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多次;
2、妨碍国家重要领导部门工作秩序;
3、造成国家机关的名誉和财产的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