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8: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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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伪造,是指仿造其形状、大小、字体制作的、与真的极为相似的制作物。
印章,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经公安局批准刻制的,代表本单位的公章,本单位各部门使用的专用章亦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使用及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了非法刻制的方法伪造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