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8: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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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居民身份证,是确认我国十六周岁以上居民身份的证明,依《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都要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从而确立了我国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居民的身份证,只能由公安局制作,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得制作,违反规定的应依法受到处罚。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公安机关对居民实施身份证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两个内容:
1、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人仿照身份证的大小、形状、内容、文字等非法制作的假居民身份证明;
2、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行为人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原身份证的姓名、日期等内容制作的居民身份证。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故意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并希望这种情形发生。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指:
1、一贯伪造、变造;
2、大量伪造、变造;
3、以伪造、变造为业;
4、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