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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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8:40:48 阅读次数:1134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居民身份证,是确认我国十六周岁以上居民身份的证明,依《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都要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从而确立了我国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居民的身份证,只能由公安局制作,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得制作,违反规定的应依法受到处罚。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公安机关对居民实施身份证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两个内容: 1、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人仿照身份证的大小、形状、内容、文字等非法制作的假居民身份证明; 2、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行为人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原身份证的姓名、日期等内容制作的居民身份证。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故意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并希望这种情形发生。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指: 1、一贯伪造、变造; 2、大量伪造、变造; 3、以伪造、变造为业; 4、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