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8: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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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保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国务院于l993年9月11日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
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召执照。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埋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3)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依照上述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没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凡违反上述关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规定的行为,均构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
2、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
线电通讯正常进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只构成一般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所谓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指对依法开展无线电通讯业务的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产生有害影响,通常表现为接收性能下降、误解或信息遗漏。
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者才能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干扰重要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造成重大误解或信息遗漏,危害严重的;干扰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进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干扰按照规划开展的无线电厂播电视业务,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广播电视的接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三、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 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 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