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安徽农民状告苏州劳教委胜诉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发布日期:2007-03-06 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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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彭中华郜征)亳州市谯城区农民王小雷在苏州务工时,因参与打人被苏州市劳教委决定劳教一年。他和自己的公司都认为劳教委的处罚过重,向亳州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判决撤销苏州市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决定书。
王小雷是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农民,2003年应征入伍,退伍后于2006年2月应聘于苏州嘉铭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同年9月,王小雷的同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王小雷在受别人指使前去探看情况过程中,参与打人并砸坏他人电动自行车一辆。事后,苏州市劳教委认为王小雷的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遂对王小雷作出劳教一年的决定,并送至劳教场所执行。由于王小雷及其所在的公司均认为苏州市劳教委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过重,该公司即出资在苏州为王小雷委托律师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亳州市谯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将劳动教养收容人员限定为“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而王小雷在苏州务工的时间,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在该地经常居住的期限,因此他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属于劳动教养的范畴。此外,苏州劳教委对王小雷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也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办理。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苏州劳教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苏)劳决字(2006)107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