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8: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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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首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饭店、酒店、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众娱乐、休闲、出行、中转的场所。
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行人正常通行的秩序。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公共场所和交通管理。
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聚众的行为;
2、行为人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3、行为人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4、行为人有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而故意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刑法规定:
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