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妨害作证罪
发布日期:2006-07-12 08: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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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唆使或者其他方式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作伪证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人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法律赋予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贿买、唆使或者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
2、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行为非法阻止证人作证;
3、行为人采用贿买、唆使、引诱或者职务之便等方式,使证人作伪证。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均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唆使、引诱、其他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作伪证,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妨害作证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妨害作证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