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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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发布日期:2006-07-12 08:48:27 阅读次数:1283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故意予以藏匿,或者改变存放地点,或者压价收买,或者代为出卖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赃物提供隐藏、隐匿的地方; 转移,是指搬运、运输、改变赃物存放的地方; 收购,是采用低于市场价收买赃物的行为; 销售,是指为犯罪嫌疑人代为出卖、转让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正常活动和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2、行为人采用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方法处置这此赃物。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在对赃物进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积极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行为人在代为销售时,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品是赃物,也构成本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