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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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发布日期:2006-07-14 14:04:52 阅读次数:988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法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赠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本罪中行为人非法出售或者赠送的文物,不是自己收藏的,而是负有对国家收藏的文物、图书等文物承担保管责任的人将国家收藏的文物、图书非法出售、私赠他人或非国有单位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文物保管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私自处置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具体有以下方式: 1、行为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私自非法出售由国家保护的文物、图书等藏品; 3、私自将由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赠送给个人或者非国有单位。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既指具有保护国家文物的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法人,也指非法出售或者和私赠文物藏品的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出售或者私赠由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的行为,并且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规定: 一、对单位处罚金; 二、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