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发布日期:2006-07-14 1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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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盗掘具有历史、科学研究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是古人类、古脊椎动物死后,经过几十万年的长期钙化、硅化、碳化或者其他矿化的填充和交替等石化作用,形成的具有其原来硬体部分的形状、结构、印模等的化石。这类化石极具科学研究价值,是古人类、古脊椎动物进化的见证,是今天全人类极其有限的宝贵财富。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所有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具体表现为: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2、越过批准的范围,事后不补报批准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是明知的情形下故意行为。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且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