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发布日期:2006-07-14 14:10:05 阅读次数:1120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盗掘具有历史、科学研究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是古人类、古脊椎动物死后,经过几十万年的长期钙化、硅化、碳化或者其他矿化的填充和交替等石化作用,形成的具有其原来硬体部分的形状、结构、印模等的化石。这类化石极具科学研究价值,是古人类、古脊椎动物进化的见证,是今天全人类极其有限的宝贵财富。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所有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具体表现为: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2、越过批准的范围,事后不补报批准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是明知的情形下故意行为。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且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