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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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制品

发布日期:2006-07-14 14:31:44 阅读次数:1255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采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成的商品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破坏、扰乱了国家对野生动物的收购、运输、出售及其制品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理规定;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4、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达到或超过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数量规定,或者屡教不改,或者数量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是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实施的,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