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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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武器装备罪

发布日期:2006-07-16 13:19:13 阅读次数:1218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违背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遗弃,是一种故意行为,即故意将武器装备丢弃的行为。 违背命令,是指军职人员不遵从指挥员的命令保管好武器装备,其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 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物质保证,就个人而言,武器装备是军职人员的第二生命,军职人员有义务妥为保管,在无指挥员的命令的情况故意遗弃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部队的战斗力,战斗情绪,战斗秩序。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武器装备的所有权、战斗力和战斗情绪、战斗秩序,客观上削弱部队战斗力。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军职人员不遵守指挥员的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下列行为: 1、违背命令遗弃武器装备; 2、没有命令擅自遗弃武器装备; 3、其他违规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4、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具有军职身份的人员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实施的武器装备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规定: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开者拘役; 2、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