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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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发布日期:2006-07-16 14:42:15 阅读次数:1384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是指仿造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制作的假公文、假证件、假印章。 变造,是指在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上采用挖、涂、擦等方式制作出来的假公文、假证件、假印章。 买卖,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对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交易的行为。 公文,是指由武装部队制作的,用以指导工作,下达命令等的书面文件,如指示、命令、电文、信涵等。 证件,是指武装部队制作,编号下发的,用以证明武装部队个人身份的证明; 印章,是指武装部队各级机关、部队名称的公章及有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使用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伪造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2.变造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3.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含军人),即只要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上述行为,即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并希望这种行为发生的故意行为,犯罪的主观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