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广西首例“串子”案一审宣判 侵权医院赔偿14万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7-03-28 0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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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蔡某和刘某于同一天在广西某医院分别产下一个男婴,但因种种原因,两人在出院时误抱了对方的婴儿,并将其抚养成人。2007年3月26日,广西首例两对夫妇及其孩子状告医院抱错婴儿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广西某医院向六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4万元。
15年前,蔡某和刘某两人在出院时误抱了对方的婴儿,并将其抚养成人。15年后,蔡某和其丈夫陆某在一次亲子鉴定中得知了事情的真相,遂与刘某及其前夫姚某取得联系,并诉至法院,要求广西某医院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陆某与蔡某系夫妻关系,姚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1991年11月10日,蔡某入住被告广西某医院妇产科,当日上午8时40分顺产一名男婴,随后交由该医院看护;同日上午10时10分,刘某在该院妇产科产下一名男婴,同样交由医院看护。1991年11月19日,刘某出院时在被告处领走一男婴带回抚养,取名小姚;同年12月2日,蔡某出院时领走一男婴带回抚养,取名小陆。2004年8月,陆氏夫妇经血液化验后发现小陆的血型与两人不符,遂于2005年5月11日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人与小陆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咨询,同年5月20日,该中心出具了“陆某、蔡某与小陆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咨询意见。陆氏夫妇遂找到被告广西某医院,并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寻找线索,于2005年9月与刘某取得联系,同年9月30日,姚某、刘某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人与小陆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咨询,同年10月13日,该中心出具了“参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姚某、刘某与小陆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咨询意见。2005年10月27日,姚某、刘某、陆某、蔡某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陆某、蔡某与小姚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咨询,同年11月4日,该中心出具了“参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陆某、蔡某与小姚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咨询意见。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以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是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为人的行为如果阻碍了父母与子女间权利的行使,侵害了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持故意的心理状态,且事件发生后,被告能够配合原告寻找亲生父母子女,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制订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应结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方面予以确定。故酌定原告姚某、刘某、陆某、蔡某的赔偿金数额均为2万元;而原告小姚、小陆系未成年人,心智上较成年人脆弱,且阅历尚少,承受压力的能力也较小,可以认为其遭到的心理创伤更为严重,故酌定其赔偿金数额为3万元。 (作者:陈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