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连续犯

发布日期:2006-10-19 12:43:38 阅读次数:1889
(一)连续犯的概念 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连续犯的构成特征 连续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连续犯的这一主观特征的含义如下: (1)行为人的数个犯罪故意必须同一。 (2)行为人数个性质同一的犯罪故意,必须源于其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简称连续意图)。 (3)由于连续意图必须在一系列呈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开始实行之前形成,因而,特定连续意图所制约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实际都属于预谋故意。 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三)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目前,对于连续犯我国一般采取的处断原则是,按照一罪从重处罚,但是,对于是可以从重处罚还是应当从重处罚,以及除在法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之外,是否可以按照更重的法定刑幅度酌情量刑(即法定刑的升格)等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我们认为,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即在对连续犯按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从重处罚或者作为加重构成情节酌情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