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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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

发布日期:2006-10-19 12:45:43 阅读次数:1996
(一)吸收犯的概念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二)吸收犯的构成特征 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三)吸收犯的形式 吸收犯的形式,也即吸收犯吸收关系的种类,是与吸收犯的构成特征密切相关的问题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吸收犯的形式,是吸收犯基本构成特征的具体化和表现形式。 依据以上关于吸收犯构成特征的分析,我们认为,吸收犯的形式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但受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所制约,当实际发生的实行阶段的中止犯轻于预备犯,造成吸收不能的状态时,应将预备犯吸收实行阶段的中止犯,作为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的一种例外。 (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主观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6)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在了解上述吸收犯的主要形式之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吸收犯的形式,必须以吸收之罪重于被吸收之罪为必要条件。 2.吸收关系的认定,必须以数个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完全符合前述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为必要前提。 3.必须强调指出,成立吸收犯所必需的吸收关系,只能是罪的吸收关系,即行为人的数个危害行为已经分别构成犯罪,才能成立吸收关系。 (四)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对于吸收犯,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