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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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

发布日期:2006-10-19 13:10:10 阅读次数:4193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分析】 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要杀李四且将李四杀死,就完全实现了“故意杀人且已将人杀死”这一法定犯罪构成事实,把张三杀人的事实与法定的杀人罪构成“对号入座”,就应判定张三故意杀人罪既遂,直接按照所触法条(第232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1)刑法分“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其中总则是关于犯罪、刑罚的“一般性”规定; 而分则是关于罪与罚的“具体”规定。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主要是由分则各条确立的。因此,判断犯罪进度(进程)的法律标准主要依据也是分则各条的规定。   (2)分则条文的结构通常分两部分:罪状+法定刑。适用分则各条处理刑事案件的最简单道理是: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条文的前半部分“罪状”,就应当适用该条文的后半部分“法定刑”处罚。对于“罪状”,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犯罪构成”、“构成要件”、适用刑罚效果的法律要件;对于“法定刑”可称之为法律效果。同时,行为完整实现条文前半部分(罪状),直接适用后半部分(法定刑)处罚,被设置为犯罪和处罚(程度的)基准状态(犯罪进度、处罚程度的默认值),这种状态被称为既遂。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分析】刑法分则规定了上百种的犯罪,它们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既遂形态: (1)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结果犯)。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 (2)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危险犯)。例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条之罪的既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 (3)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行为犯)。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 认定既遂,主要还是根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因此,既遂认定属于分则问题,应当个案掌握。 成立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因此,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后果为判断既遂标准的观念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