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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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发布日期:2006-10-19 13:10:29 阅读次数:3464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预备犯具备以下特征: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例如,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的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勾引共同犯罪人;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准备工具也可属于制造条件的一种方式。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例如,张三为杀人而准备了大量的毒药,尚未投放即谭告发。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机拦路抢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获。 应注意,有犯意或犯意表示(流露),尚未外化为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的,不能成立预备犯。 二、预备犯的处罚 【分析】《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