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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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发布日期:2006-10-19 13:11:20 阅读次数:4049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也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犯罪中止有以下特征: (1)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人在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是犯罪中止。 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抢救被害人的表现或者放弃新一轮加害行为的,不是中止。例如,甲正在用菜刀砍杀妻子乙时,被邻居阻止,并夺下刀子。事后,在邻居的批评、指责下,随同邻居一起将乙送医院抢救。乙没有死亡。因为甲故意杀人罪已经未遂,所以事后参与抢救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可以成立中止。这种情形与上述情形有些相似,但有本质的区别:一是犯罪的自然过程,尤其是犯罪人预想的犯罪过程并没有结束,二是没有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三是放弃的是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如一个人把被害人骗进山洞,准备用石头把他砸死,砸了一石头后,被害人哀求,犯罪人就没有继续扔石头,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过程并未明显的告一段落.停止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应认为是中止。 (2)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张三投毒杀害其妻,其妻服毒后痛苦万状,张三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其妻送医院救治,其妻未死。张三的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因此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虽有意放弃犯罪并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假设张三虽将其妻送医院救治,但抢救无效而死亡,因张三的行为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缺乏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就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有效性。 注意: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不过在认定“自动性”时人们有时会发生分歧,从而导致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界分的争议。在认定中止犯的自动性时:1)不以罪犯有悔悟动机为必要;2)相对于预备犯、未遂犯的“意志以外原因”把握,中国的司法实务和学说似乎更倾向于扩大自动性的认定,即在犯罪过程中未遭遇严重障碍或难以克服的困难的情况下,行为人停止犯罪的,通常认定为自动放弃。 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有:出于真诚的悔悟;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受到别人的规劝;害怕受到刑罚的惩罚等等。但是,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犯罪分子认为自己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彻底放弃继续实施该罪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仅仅是考虑犯罪的时机、条件不成熟而暂时停止犯罪,待时机、条件成熟后再实施的,是犯罪的撤退。因为犯罪人继续犯罪的危险性依然存在,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里所说的放弃犯罪意图,仅指行为人放弃正在准备或者实行的那个犯罪的意图。犯罪人将来是否又萌生其他的犯罪意图,不影响此次犯罪成立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 【分析】 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据此在时间上可划分为: (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中止。 (2)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尚未实行完毕之前的中止。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中止。 这种分类的意义:(1)不同时间的中止,犯罪进度存在的差异;(2)不同时间的中止,对成立中止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别,如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往往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积极中止),而在其他情况下,则通常自动停止(继续)犯罪,就能成立中止(消极中止);(3)有助于正确理解中止的时间条件“在犯罪过程中”的含义。 三、中止犯的处罚 【分析】《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