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06-10-19 13:13:40 阅读次数:6395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对共同犯罪结果“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在量刑情节工区别对待。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所渭“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具体地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集团所策划的所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在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处罚;对从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适用刑罚。但是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此外,在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引起的作用,区分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分别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例如,某贩毒集团共贩卖10万克海洛因,对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贩卖10万克海洛因处罚;其他成员按照参与的数量处罚。再例如, 甲乙共同盗窃一辆汽车价值20万元,销赃得款4万元,各分得2万元。甲、乙均按盗窃数额20万适用刑罚。假如乙在犯罪中的作用明显较小,只分得2 000元,对乙还是按照犯罪金额20万元适用刑罚,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6L罚。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分析】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1: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应包括以下两种犯罪分子: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分析】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包括两种情况的犯罪分子: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分析】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在于他们的地位、作用不同。作用的大小是相对而言的,即在同一共同犯罪中,相对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相对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鉴于从犯是法定量刑情节,所以司法实务通常只把作用明显较小的成员认定为从犯,而对于其他成员—一般当做主犯处罚。  从犯与胁从犯的共同点是都只起到了较小的作用,他们的区别是: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的;而胁从犯是受到暴力胁迫不自愿参加犯罪的,具有被动性。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特点和条件 【分析】 教唆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教唆犯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 (2)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和可惩罚性。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分析】 (1)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如果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但在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主犯处罚,但不排除作用确实较小按从犯处罚的可能。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形通常称为“教唆(本身)未遂”。教唆未遂亦可罚,说明我国刑法上的教唆行为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注意: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却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如果教唆他人犯盗窃罪,就认定为盗窃罪(教唆);如果教唆他人犯故意杀人罪,就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教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