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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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06-10-19 13:14:46 阅读次数:4110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 【分析】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有益、合法的行为,因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杀死、打伤等),虽然“形”似犯罪而实质没有犯罪性,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分析】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起因条件)。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间条件)。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像推测的。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对误认 的“不法侵害人”实行了防卫的,是“假想的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关于假想防卫的性质,参见认识错误)。其二是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如果不法 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防卫”的,是“防卫的不适时” (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是通过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而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主观条件)。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因此“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有意挑逗对方首先实行侵害行 为,然后借口遭到不法侵害,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另外,在互殴的场合,因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但是,对于明显没有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 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不允许用重伤、杀害的手段防卫;明显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时,不允许采用激烈手段,更不允许为保护微小利益而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因为这些手段显然不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所谓重大损害,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 大财产损失。 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分析】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人是由于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结果的,并无犯罪故意。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有犯罪故意。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的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定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有犯罪故意,依法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 罪。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它实际是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认定防卫过当与“事后防卫”的关键是时间不同。但是二者罪过形式、责任确有显著的差别:防卫过当一般认为是过失犯罪,而事后防卫是故意犯罪;防卫过当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而事后防卫只是酌定量刑情节。 三、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 【分析】 《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刑法对杀人、抢劫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极为严厉的态度,对于遭到这类犯罪侵害的防卫人采取鼓励与保护的态度。 (1)防卫对象特殊: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无反击力度、强度的限制,使在特殊情况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便于操作。但是应当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