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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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发布日期:2006-10-19 13:16:31 阅读次数:3843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分析】 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量 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在紧急情况下两种唁 法利益发生了冲突,顾此失彼,而不得不采取了损害其中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行 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分析]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2)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也就是说:1)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像、推测的;2)这种危险是正在发生的,十分紧迫。 (3)避险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惟一的途径,别无选择。因为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 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 (4)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换言之,“丢卒 保车”是必要的,而“丢卒保卒”或“丢车保卒”就超过了必要限度。这是由紧急避险的目 的和性质所决定的。 (6)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避险过当的责任 【分析】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分析】 (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 利。 (2)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都可以在合理限度内会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分析】 (1)危害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等,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不法侵害。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及其利益。 (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的行为只能在迫不得巳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而正当防卫的行为则无此限制。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实际意义在于,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不同。因为正当防卫涉及合法与不法的冲突,其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明显有利于防卫方,即使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 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也可能被认为是必要的;而紧急避险涉及两个合法利益在紧迫情况下发生冲突,不得已舍弃一个保全另一个,其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是平 等的,甚至略微偏向被避险一方,即使避险行为损害的利益与保全的利益相等,也可认为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