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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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民间证明的区

发布日期:2006-03-12 11:47:26 阅读次数:3103
公证与民间证明的主要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公证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活动,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的重要的法律手段。   2、主体不同。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公证机构所作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则是公民或非法定机构所作的证明。   3、效力不同。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而见证等民间证明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4、证明范围、内容不同。公证能证明各种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不受行业、当事人类别、行为性质和内容的限制,公证证明的内容不仅是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还必须证明其合法性;私证不仅所能证明的事项要少得多,而且只能证明证明人所见事实的真实性。   5、公证机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方式进行证明活动。   6、公证具有权威性、公正性、通用性、广泛性、规范性,这是私证所不具备的。   7、公证可以代替私证,私证则不能代替公证。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就必须办理公证,而不能以包括律师见证在内的私证代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