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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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的条件

发布日期:2006-03-11 07:46:20 阅读次数:1994
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公司所需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