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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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发布日期:2006-04-12 11:17:16 阅读次数:2244
企业名称即企业的名字、字号,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并能被社会所识别的标志。   私营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名称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字号(商号)、所属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并在该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相同。 (2)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且该名称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核定。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企业公章、银行帐户中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3)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等。此外,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使用党政机关、军队和社会团体的名称,也不得使用其他法人已经注册的著名商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