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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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后拒不付款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6-05-06 11:46:26 阅读次数:4258
货主向客户销售了货物,并向其开出了发票,但客户却以货主已开出发票、证明自己已付清了货款为由,拒付货款,这样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从发票的性质来看,发票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票据,虽然其本身具有结算功能,但它与票据法上的票据的功能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发票是支付货款的结算凭证,但在实际交易中,先开发票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货主应当从交易习惯,如给付现金应开出收据,从而确定相应的证明力。从双方买卖合同交易过程来看,如双方作为法人单位,进行非小额交易,相应公司如果不能举出最直接的用于已经付款的进帐单、支票存根等凭证,则有违交易习惯。货主据此应然可以挽回损失。 律师提醒:一般来讲,应对这种情况,货主应当在发票背面注明“发票已收,款未付”的字样,从而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