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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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力?

发布日期:2006-05-06 11:48:17 阅读次数:3500
提单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力? 承运人一方签署的提单中,倘若订入仲裁条款,是否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美国仲裁法、英国仲裁法、中国仲裁法及《汉堡规则》、《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等均不强求仲裁协议必须经双方签署,认为提单仲裁条款能构成提单关系人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提单的规定确定”,也说明提单仲裁条款是有效的。提单仲裁条款应明确地记载于船公司公开的格式提单中,提单持有人接受提单并据以提货或索赔,证明他默示地接受了提单仲裁条款。如果他认为提单仲裁条款是不能接受的,那他完全可以拒收订入了仲裁条款的提单,或可在交易前对提单内容提出特殊要求。承认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公约、国内法等对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作了强制性规定,从实体上平衡了提单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仲裁程序又是通行的、被广为接受的解决国际商务纠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