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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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

发布日期:2007-06-14 12:58:11 阅读次数:3891
  物权与债权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物权与债权既有紧密的联系,也有重大区别。其区别可以概括为五个主要方面:其一,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其二,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既存的、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物),而债的客体是“给付”,至于给付行为之对象,则可以是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其三,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支配力、排他力且其效力及于任何人,而债权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且其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之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其四,在权利设定上,物权的设定实行法定主义,且还须公示,而债权的设定则实行任意主义且无须公示。其五,在权利期限上,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性、恒久性,而一切债权均有其存续期限。   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中,还应特别注意其区分的相对性问题。其最典型的表现,为所谓的“物权的债权化”及“债权的物权化”现象,此外,关于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和手段性之更迭与交错、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与融合问题,对于理解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也有重要意义。对此,教材中有详细论述,应注意理解。   对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应如何认识其意义,学者们的见解不无分歧。我们认为:承认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并不意味着否定现实生活的复杂,同样,承认和正视二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融合、渗透、交错现象,也不能否定二者存在的主流上的基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