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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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07-05-24 00:25:08 阅读次数:1735
仲裁协议须具备法定的三项内容,且符合法律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对此达不成补充协议;(二)、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四)、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参考法条:《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