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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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发布日期:2007-05-24 00:39:58 阅读次数:4161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只进行程序上的审查,而不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审查。同时也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只能就程序问题提出质疑,而不能要求法院对裁决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这在法律上保证了涉外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