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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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发布日期:2011-07-17 23:14:16 阅读次数:5186
 《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之所以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是因为:
  
  一、仲裁裁决是在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由仲裁庭作出的,而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中有当事人各自指定的仲裁员。我们有理由认为当事人对仲裁持信任态度并自觉接受仲裁庭的裁决。所以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仲裁裁决,这也是仲裁制度的本质要求。
  
  二、仲裁庭是由法律、科技、经贸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一般来讲他们作出的裁决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当事人应当信任他们作出的裁决,从而自觉履行。
  
  三、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除经法院依法律程序撤销外,均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编辑:刘林林|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