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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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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幼女遭强奸 杀人凶手被改判?

信息来源:大律师网 发布日期:2007-05-15 02:29:21 阅读次数:962
作者:李鸣 天真幼女 上学途中遭奸杀 2003年9月16日19时,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第四派出所接到华兴村居民马俊兰的电话报案,称其侄女马文静早晨六点多钟去木兰县城上学至今没有回家,接到报案后派出所迅速组织人力进行寻找。9月17日6时,在华兴村至临城村道北玉米地里发现了马文静的尸体,警方初步认定为先被强奸后杀害。在木兰县公安局领导的亲自部署下,刑警大队和当地派出所警察在辖区内进行了走访排查,经过警方认真排查,华兴村袁家屯村民滕文波随即进入了警方的视线。滕文波与被害人系同一屯子村民,曾于2000年3月17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滕文波被列为重大嫌疑人后,办案人员立即赶到滕文波家中对其进行传唤,滕文波不在家,经询问其他村民得知滕文波和他母亲在屯西南地里放牛,派出所警察立即赶往到地里将滕文波传唤到村委会进行讯问,滕文波没有交待犯罪事实。经木兰县公安局领导决定,将滕文波传唤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进行严格审讯。在刑警大队侦察员认真审讯下,滕文波被迫交待了先强奸后杀人的犯罪事实经过。 12岁的马文静被害前照片 一审判决 凶残罪犯获死刑 2004年2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3月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哈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滕文波于2003年8月24日13时许,窜至木兰县华兴村袁家屯附近伺机作案,当被害人张某(女,13岁)行至此地时,滕将张从自行车上拽下,胁迫张至路北玉米地里将张强奸,(因作案地点距路边较近,滕欲劫持张去北山再次奸淫,张乘其不备逃脱。被告人滕文波于2003年9月16日6时许,窜至木兰县华兴村袁家屯附近伺机作案,当被害人马某某(女,12岁)行至此地时,滕用手扼其颈部将马拽至玉米地里,强行将马奸淫,滕惟恐罪行败露,用双手扼马颈部及用马的内衣勒其颈部将马杀死。经法医鉴定证明:马某某系被他人勒压其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滕文波离开现场后恐马不死,于当日下午又返回作案现场,见马确已死亡后离去。 被害人张某某当庭陈述了被强奸的经过,其外公证明了被人胁持的经过。另外有其他四位证人均证明了滕文波有犯罪时间及疑点。经过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张某某、马某某二人均不满14周岁。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在距离尸体100米处玉米地垄沟内提取了足迹一枚,经鉴定是被告人滕文波所穿解放鞋一个种类,与被告二次返回作案现场的供述相一致。抓捕滕文波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拍照,照片上反映出滕文波虎口及喉咙处有被抓伤的痕迹,与滕文波供述相吻合。滕文波曾经犯奸淫幼女罪被木兰县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一年。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文波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为灭口将被害人马文静杀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奸淫幼女二人,为灭口杀死一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严惩,其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69条,第57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滕文波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滕文波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6.604元。 二审判决 罪犯死刑改死缓 2004年7月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黑刑一复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高院认定,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罪犯滕文波没有上诉、抗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报送省高院后,高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滕文波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黑龙江省高院认为,被告人滕文波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二人,为灭口将被害人马某某杀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恶劣,且系累犯,依法应严惩。鉴于滕文波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坦白交代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强奸、杀人犯罪等本案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6条、第69条、第37条第一款、第65条、第67条、第4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哈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被告人滕文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吕永胜、代理审判员:刘晓明、代理审判员:郑喆、书记员:武迎春。 不服改判 被害人家属申诉 被害人家属及广大村民得知判决后群情激愤,支持马家申诉,随后,被害人爷爷马帮华、奶奶郭凤芝向黑龙江省高院递交申诉状,请求省高院撤消原判,改判滕文波死刑立即执行。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黑刑一复字第109号驳回通知书,高院合议庭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材料证明,公安机关是在还未发觉滕文波罪行的情况下,传唤了滕文波,滕文波主动坦白交代了强奸张某以及强奸并杀害马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滕文波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滕文波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本院根据以上情况,决定对滕文波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酌情决定对滕文波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本院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改判被告人滕文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适当。 坚持申诉 高法另组合议庭 马帮华对省高院驳回申诉不服,继续向省人大等有关单位申诉,他认为滕文波根本没有自首情节,不应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请求撤消原判,改判滕文波死刑,立即执行。 2005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黑刑监字第109号再审决定书,决定书认为,本案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项、第205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4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判决 凶手再次判死刑 2006年3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黑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滕文波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二人,为灭口将被害人马某某杀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系累犯,应依法严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调查走访,已将滕文波列为重大嫌疑人,传唤后滕文波如实供认了所犯罪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故不应认定为自首。本院复核审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院复核审改判滕文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当。辩护人提出的滕文波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一款、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2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6条、第69条、第57条第一款、第65条、第67条、第4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本院(2004)黑刑一复字第109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滕文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世事多变 最高院裁定重审 马帮华夫妇得知再审判决后感到些许安慰,他们以及广大群众在耐心等待着罪犯滕文波死刑的执行日期。 2006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刑复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滕文波犯故意杀人罪的有关事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再审。 讨要公道 法律岂能当儿戏 为了替孙女讨公道,马帮华夫妇几经申诉控告,对黑龙江省高院法官提出质疑,马帮华夫妇告诉记者说:“对黑龙江省高院的判决我有三个疑点:一、木兰县公安局在案发后,刑警大队办案人员传唤罪犯时,是经过认真审讯的,滕文波当时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自首情节,我手里有刑警大队出证明。可是黑龙江省高院法官吕永胜枉法办案,他依据的是什么法律认定为罪犯有自首情节,将其改判为死缓?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哈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1.6万多民事补偿金,在二审时也让法官吕永胜给判没有了,请问中国法律有没有判决杀人犯可以不予补偿或赔偿这一条?我们一家并不是在乎法院判决钱多少,而是要体现法律的公正尊严,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省高院法官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三、罪犯滕文波强奸幼女三人,故意杀死一人,在当地影响极大,且是累犯,依法理应严惩。而黑龙江省高院主张谁办错案谁纠正,仍让吕永胜法官复查此案,于是2005年6月24日这位吕法官下达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刑一复字第109号驳回通知书。” 被害人马文静爷爷马帮华 上访控告 京城省城多艰辛 自黑龙江省高院下达驳回通知后,马帮华、郭凤芝夫妇悲愤之余决定进京上访,他们认为国家法律会为他们的小孙女讨回公道。 2004年11月17日,马帮华夫妇二人第一次进京,黑龙江省高院驻京办王伟华主任接待并开信,回去后没人给立案。 2005年6月13日,全国人大接待了马帮华夫妇二人,了解情况后开信函至黑龙江省人大接待处理;6月27日黑龙江省人大办公厅开出访字第200506130157号介绍信,转黑龙江省高院接谈处理;10月20日,黑龙江省高院下达再审决定书;2006年1月10日,黑龙江省高院下达出庭通知书;1月23日9时30分,罪犯滕文波强奸杀害幼女一案在呼兰监狱重新开庭审理,开庭只让马帮华一人进庭,家属及代理人不准入内,庭审时又不允许马帮华说话,庭审结束,马帮华要求复印庭审笔录,主审法官答应三日后到省高院复印。三日后,马帮华来到省高院找主审法官复印笔录时遭到拒绝。为复印笔录,马帮华上省人大上访反映开庭的有关问题,2006年2月16日,省人大开信给省高院,主审法官刘自己拒收省人大的交办信件,至今此次庭审笔录也没给复印。无奈之下马帮华夫妇再次踏上了进京上访之路。 申诉控告 家乡政府寄深情 一提到省高院5次判决、驳回、再审、裁定,马帮华情绪就特别激动,他说:“就是因为法官吕永胜的枉法才导致一系列错判,致使我与妻子多年上访,影响了我们当地政府的形象。”马帮华接着说:“木兰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及公检法各单位从不把我当成是无理取闹,他们从各方面对我与老伴的上访给予关心理解,让我感到党和政府是体贴支持爱护老百姓的,同时感受到家乡党和政府的温暖之情,政府领导每次接待我时,都能认真听取并尊重我的上访事项和要求,每次领导接访时都认真倾听我在上访中经历和所遇到的困难,对这一起有严重影响性质恶劣的强奸杀人案,木兰县领导多次说,只有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学习和实践胡总书记“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党的性质和人民政府的目的。2007年3月1日,在县人大代表强烈要求下,县人大常委会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发出了求助信,希望省高院依法尽快解决马帮华孙女强奸被杀一案,还被害人及家属一个公道。据悉,黑龙江省高院近期将对此案重新审理,本网将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