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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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09-18 05:21:09 阅读次数: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电信行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项目建议书”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

    四、删去第十二条。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八、删去第二十三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