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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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案例

信息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7-06-27 02:44:33 阅读次数:904
工商总局公布2006年侵害消费者权益部分案例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张晓松)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4.59万件,案值91998.8 6万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1.12万件,案值178542万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6日公布了其中部分案例。 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查处限定最低消费案 2006年2月至3月,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和新闻媒体,对辖区内所属的从事酒吧、KTV、茶水服务的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某娱乐广场等11家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限定最低消费的行为。 经查,当事的某娱乐广场自2005年10月22日起,在其包厢及卡座设置680元到1880元不等的最低消费额。在实际消费过程中,由服务员根据消费者人数带到相应包厢或卡座,并告知消费者该处所需最低消费额,但对所消费的酒水价格和品种均未告知,在结账时,如果未消费到最低消费额也必须按规定的最低消费额收取。 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工商局查处销售不合格农药案 2006年3月,重庆市万州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库内物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些农药已超过保质期,遂决定对仓库内其他物品进行调查。 经查,仓库内还有某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稻瘟息”农药65件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甲胺磷乳油”农药436件,货值金额33215元,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抽样,经送有关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其检测结果为:“稻瘟息”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低于国家标准,“甲胺磷乳油”农药的外观有明显沉淀,均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万州区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山西省临汾市工商局查处销售伪造质量标志手机案 2006年4月,山西省临汾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查处一起销售伪造质量标志手机案。 经查,工商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朱某在临汾市东关铝锅巷销售的多部手机涉嫌假冒进网许可标志,随即对该批手机依法扣留,后经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所扣留手机中有58部手机的进网许可标志均为假冒。进网许可标志是一种质量标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造质量标志手机行为。 临汾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58部伪造进网许可标志手机,并处罚款6000元。 辽宁省普兰店市工商局查处经营不合格饲料案 2006年4月,辽宁省普兰店市工商局在农村市场整治中调查发现,养殖户投诉的饲料问题较为集中。据当地农村养殖户反映,有的饲料在使用后并没有得到如饲料说明中的使用效果,出现了猪干吃料不长肉的现象,有的饲料猪吃后还产生不良反映。针对这种情况,普兰店市工商局于2006年6月对普兰店市饲料市场进行了质量监测。 经查,普兰店市某饲料店经销的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杰发斯特1220仔猪浓缩饲料”经检测铜含量超出了标准规定值,为不合格产品。工商执法人员在某饲料店检查出同一品牌不合格饲料共5.6吨,价值25200元,当事人已获利1260元。 普兰店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没收该饲料店违法所得1260元,并处罚款5.04万元。同时,责令厂家收回养猪户未用完的饲料,并根据卖货发票退还购买饲料款合计6447元,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广元市工商局查处销售不合格农机案 2006年5月,根据四川省工商局的安排和委托,四川省广元市工商局对某农机有限公司销售的“蓝天”牌1DN—4型微耕机进行抽样并送检,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2月6日从另一公司购进了5台蓝天牌1DN—4型微耕机,购进价为每台5030元,货值金额为25150元,已经销售了2台。 广元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蓝天牌微耕机3台、并处罚款15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工商局查处销售不合格翡翠饰品案 2006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工商局对吐鲁番市珠宝玉器经销行业实施检查中,查处了一起销售不合格翡翠饰品案。 经查,当事的吐鲁番市某和田玉器城于2006年5月从乌鲁木齐批发购进翡翠手镯21件进行销售,翡翠手镯销售标价分别为3500元和1280元,总货值为46860元。工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进行了现场抽样,经检验,标价为3500的翡翠手镯和标价为1280元的翡翠手镯检验结果均为染色翡翠手镯,属以假充真的翡翠手镯,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吐鲁番地区工商局依法对该批产品予以全部扣留。 吐鲁番地区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尚未售出的21件不合格翡翠手镯,并处罚款23430元。 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查处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案 2006年上半年,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在对汽车配件市场进行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了一起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案。 经查,在广州市永福路45号大院西侧一汽配中心A区2铺,当事人广州市某汽车配件行销售日本某公司汽车配件。经日本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汽车配件系假冒商标商品。截至查获之时,当事人已取得销售收入33000元,另有一批价值约30000元的汽车配件被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扣留。 广州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某汽车配件行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售收入33000元和假冒汽配产品一批价值约3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 山东省广饶县工商局查处违法制售橡胶管案 2006年8月,山东省广饶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广饶县某化工工业公司涉嫌违法制售橡胶管一案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天津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许可,未与该公司签订名称转让协议,也未经该公司授权委托加工,擅自于2006年4月份开始生产标有该公司注册商标和“天津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等字样的胶管2400条,至查获时止,非法经营额6万元,违法所得4680元。 广饶县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侵权胶管60条,没收违法所得4680元,罚款合计95320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工商分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包装物案 2006年9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工商分局接到举报:“玉泉区范家营村某塑料加工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物。”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当事人徐某从2006年3月17日开始在玉泉区范家营村生产、销售塑料产品包装物。该包装物上标有某品牌及中国环境标志的字样和图形,而且该包装物产品未标明厂名厂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工商分局依据有关条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查处网上售假案 2006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互联网网站上销售假冒商品一案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该公司储存和销售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无烟不粘健康紫砂锅650口,价值30余万元,并查获假冒他人商标内衣194件和矫姿带29条,价值10余万元。 经查,当事人通过在某网站上设立电子商铺的方式,以低于正品的价格面向全国进行邮寄销售,在邮寄包裹上标明的邮寄单位是北京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而给购买者开具的内部收据盖章单位则为北京一家科技中心。经鉴定,上述商品全部为假冒商标的商品。 由于此案涉嫌犯罪,海淀工商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已将案件移送海淀公安机关处理。 中国工商总局公布2006年部分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张晓松)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6.8万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48件,对1.55万吨不合格食品实施了退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6日公布了其中部分案例。 2006年2月,天津市工商局河西分局接到举报,称北京某粮油有限公司2005年8月30日生产的压榨一级花生油掺假。该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场查扣仓库内存放的涉嫌违法花生油478桶。 经查,北京某粮油有限公司当日生产的“配料100%花生油”是色拉油、花生油两种混合成的,但当事人擅自在每桶的外包装贴上压榨一级、配料100%花生油的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制作成分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 天津市工商局河西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商品,消除影响,并处5万元罚款。 2006年4月,山西省太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查处了一起销售不合格熟肉制品案。 经查,当事人某食品公司在太原设立销售机构,专门生产某某牌波兰烤肠、蒜蓉烤肠等五个品种,经检验判定均为不合格产品。截止到查获时,该公司已向太原市场供应熟肉制品300余件,价值3万余元。 太原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立即对太原市场同类不合格产品予以下架和封存,并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万元,销毁下架封存的熟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