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01-15 11:16:21
阅读次数:1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