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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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贪官后反被逮捕 女开发商于瑾终于被判无罪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7-07-16 02:38:10 阅读次数:848
记者今日(15日)获悉,在举报辽宁省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之后,而被通缉、逮捕、关押、审判的女开发商于瑾被判决无罪。这一无罪一审判决是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1日作出的。 从2004年起,于瑾就开始举报周银校腐败案件。在2004年8月6日她和上海一开发商贺云波联名的一封举报信中写道:抚顺市委书 记周银校视招商为儿戏,公然与一无业女子沆瀣一气,诈骗巨额钱财。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也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和辽宁省的投资环境。鉴于此人的领导级别甚高,我们特向省纪检机关实名举报……于瑾的举报,引起了辽宁省纪委及有关部门的重视。2005年8月,辽宁省纪委和辽宁省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周银校一案进行调查。2005年11月1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周银校实施逮捕。2006年8月4日,辽宁省本溪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银校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间,与周银校案相关的一些人员也被依法处理。 在于瑾举报周银校期间的2005年5月8日,于瑾被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网上通缉了。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案件类别”一栏上写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涉黑。还在“在逃类型”一栏写道:刑拘在逃。这一通缉内容,让从没有涉黑,从没有被刑拘过的于瑾大惑不解,感觉事态严重。2005年10月6日,于瑾被顺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了。 2006年1月6日,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向顺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于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瑾不服提出上诉,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于2006年9月11日向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10月20日,望花区法院组成了由审判长赵刚、审判员张焕格、于洪恩参加的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2007年6月21日,望花区法院作出了于瑾无罪的判决。 望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瑾在担任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与张绍骞等13户动迁户因回迁安置问题发生纠纷,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判决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地区内安置动迁户,逾期不安置予以经济补偿,但于瑾拒不履行判决。顺城区法院将于瑾的财产房产一套及轿车两台依法查封冻结。2002年10月28日,顺城区法院在执行该案件过程中,将被告人于瑾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被告人于瑾于2003年3月将其辽AR3068轿车转卖给他人,于同年12月将其辽AR2785轿车转卖给他人。 望花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瑾转让的辽AR3068、辽AR2785轿车的查封期间为2001年11月29日至2002年10月29日。而追加于瑾为被执行人的时间为2002年10月29日。检察机关未向本院提供于瑾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继续查封车辆的手续,表明该两辆轿车无任何权利限制。且顺城区法院查封了于瑾个人的房产,尚未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瑾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于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于瑾辩称转让车辆时不知道被查封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于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应予采纳。 在于瑾被捕的同时,与她一起生活的12岁儿子被顺城区法院执行撵出家门。在于瑾长达17个月的被羁押期间里,孩子无家可归,到处流浪。2006年7月3日,顺城区法院将于瑾及其儿子的全部生活必需品及住房全部拍卖。于瑾被抓时,还导致于瑾借用的案外人朱某名下的一台奥迪高档轿车被扣押至今。 于瑾担任董事长的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注册资金出资到位,对公司的债务就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顺城法院却将公司股东于瑾追加为被执行人,查封、冻结、扣押、拍卖于瑾的私人财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予以调查和纠正,但却没有阻止住。(记者 霍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