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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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尴尬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06-02-21 11:26:36 阅读次数:2073
三名少女同乘一辆三轮车,遭车祸同时丧生。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其中两名户口在城市的死者家人20余万元,另一名户口在农村的死者家人只得到不足6万元。这是不久前见诸报端的案例。“一案两制”的裁判结果,引起一些人的愤愤不平:如此三六九等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典型的司法不公!   可是,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官没有错。虽然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具体规定,但最高法院有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们的社会还处于城乡两割的二元结构,城乡之间的人均收入相差甚巨。按当地人均收入计算赔偿金额,必然出现户籍所在地是城市的赔偿就多,而户籍所在地是农村的赔偿就少的不合理差别。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不妨假设生命的价值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再假设生命权可以用获得等价的金钱来交换,那么由于户籍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人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其生命的价值也就有了贵贱之分。反映在民事判决上,就是生命权受侵害后获得赔偿金额不相等,最终表现为事实上的“典型的司法不公和歧视”。   面对这样的法律制度,法官如何是好?无非有三种选择:一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办。法官以忠实于法律为天职,严格依法办案,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裁判结果就是正确的,符合法律公正的要求。因此,执行法律的法官不受追究,也不受谴责。可是社会责任感和良知要求法官不仅办案做到法律公正,还要追求事实公正,达到法律公正与事实公正的统一。问题是现实中二者并不总是统一的,当二者不可能相一致时,法官就只能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无法全面兼顾当事人的利益,这当然是一种深深的遗憾,也会受到有关当事人的责难,还可能受到舆论的抨击。审理三少女车祸案的法官就陷入了这种无法避免的尴尬处境。二是当有两条以上法律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时候,适用位阶高、效力大的法律规定,如果法律位阶和效力相同,则适用最有利于解决争端、最能体现事实公平的规定。实际情况是不同的法律往往反映不同部门或者地方的利益,选择适用的结果就可能有“人”拥护有“人”反对。尽管法官的适法行为无可厚非,但由于触犯了相关“人”的利益,很容易引起非议甚至问责,法官也就陷入了另一种不该发生的尴尬。三是为了维护正义,法官断然拒绝执行法律。这样做有个不可动摇的前提,即被拒绝执行的法律必须是违背人的理性、尊严、权利,危害社会发展、稳定、和谐的恶法。这种情形,在中外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常见的是现行法律毛病很多,但总的看还算不上恶法,法官别无选择,只好硬着头皮去执行,其裁判结果难逃广泛的恶评,这也陷入了一种无可奈何的尴尬。   如此说来,在法治尚不十分成熟的情况下,法官有时难以摆脱困窘,法官不应奢望只有赞美而无诟病。那么,有没有办法让法官少一点尴尬呢?有的,那就是适时制定修订法律,提高立法质量,实行善法之治。   当然,法官避免遭遇尴尬,只有完善的法律还不行,还要靠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一部好经也会被歪嘴和尚念坏,善法也会在执行中变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