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沈阳“性功能丧失案”受害男子获赔49万余元

信息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7-07-22 10:57:51 阅读次数:805
新华网沈阳7月20日电(记者范春生)沈阳一未婚男子赵某在上班途中,被辽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罐车刮倒,造成性功能完全丧失。因协商索赔未果,赵某将对方告上法庭。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罕见的“性功能丧失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该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2004年7月9日,23岁的沈阳小伙赵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辽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罐车刮倒,造成伤害。在治疗期间,经检查发现,赵某的性功能已完全丧失。 在与该混凝土有限公司就索赔事宜协商未果后,赵某将混凝土公司和罐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150万元,人身损害赔偿96万余元。这是近些年来辽宁省索赔精神损失费数额较大的案例之一。 今年3月30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赵某“性功能丧失案”。法院认为,赵某为五级伤残,属于构成严重后果,他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伤造成的痛苦是巨大的,应赔偿该项费用,具体数额结合司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司机的承受能力和受害者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院还认为,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的实际车主,理应承担司机李某的替代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与混凝土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应当在赔偿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由混凝土公司承担。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10万元,其余费用如护理费、交通费等39万多元均由混凝土公司承担,其中包括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