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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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4-12 09:43:51 阅读次数:1008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2]15号 【发布日期】1992-02-27 【生效日期】1992-0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15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职工违犯(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一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争议”,因此,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