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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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6-04-24 00:38:54 阅读次数:1031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署统[1994]845号 【发布日期】1994-12-12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海关总署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署统〔1994〕84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根据《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1984年12月12日(84)署统第1047号通知同时废止。此外,随文附发七种统计代码表,请按规定办理。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二、计量单位统计代码表   三、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四、贸易方式统计代码表   五、单项统计贸易方式代码表   六、运输方式统计代码表   七、直属海关统计代码表   八、经营单位(前五位数)统计代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根据《制度》第三十二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海关统计的工作方针是: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服务监督。  第二条 《制度》第七条所称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包括修理物品,打捞物品,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或货样,我国籍船舶或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等。  第三条 根据《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对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实施以下单项统计:免税品,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转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退运货物,过境货物。   (一)免税品,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场所进口的,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的旅客或部分特准口岸的未办进境手续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品。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二)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指经批准转为内销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成品,包括海关事后发现“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者。   本项统计包括经济特区或保税区的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转内销的成品按原进口料件的编号统计)、数量、金额(转内销的成品按原进口料件的价格统计),原产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关别。   (三)销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指经批准转销内地的特区减免税进口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数量、金额、原产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关别。   特区的加工贸易产品销往内地时,按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特区的国产货物和已依章纳税的进口货物运往内地时不统计。从特区暂时运往内地的进口货物也不统计。   设置在特区内的保税区运往内地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保税区转非保税区的进口货物作单项统计。   (四)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指经海关核准运往非保税区的保税区减免税进口货物。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指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统计办法: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应按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别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统计代码。为把保税区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来,避免重复统计,应在运输方式栏目用代码“7”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同时相应在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目中填报汉字“保税区”字样加以标识。在编制统计时,应把“运输方式”栏目中所有以“7”标识的数据列入单项统计数据文件。   保税区的加工贸易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按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保税区的国产货物和已依章纳税的进口货物运往非保税区时不统计。从保税区暂行运往非保税区的进口货物也不统计。   (五)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指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指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存放在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内的货物。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统计办法: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别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统计代码。为把保税仓库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来,避免重复统计,应在运输方式栏目用代码“8”来标识“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同时相应在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目中填报汉字“保税仓库”字样加以标识。在编制统计时,应把“运输方式”栏目中所有以“8”标识的数据列入单项统计数据文件。   (六)退运货物,指因质量问题或交货时间延误买方拒收而退运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进出口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数量、金额、起抵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关别。   (七)过境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两位数)、重量(毛重)、来自国别、运往国别、运输路线、关别。  第四条 《制度》第十条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S)为基础编制而成,采用八位数编码结构。前六位数编码及商品名称与《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七、八两位数编码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及贸易管理的需要设置的。  第五条 根据《制度》第十一条,凡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计量单位的货物,须同时统计其第二数量。  第六条 《制度》第十二条所称:   (一)“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可按以下办法计算:   1.进口货物按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该货物从境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抵我国关境口岸前所实际支付各段的运费和保险费。   2.出口货物按到达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成交,或者在离岸价格中包括支付给境外的佣金、折扣等费用的,应扣除境外的运杂费、保险费或佣金、折扣等费用。   3.租赁贸易的进出口货物按照货物的到、离岸价格作全值统计。无法取得实际到、离岸价格的,可按租金总额统计;租赁期满复运出进口时,则按货物原到、离岸价格扣除已付的租金统计。   4.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按照料件的到岸价格统计,加工装配产品出口时,按照原料费加工缴费作全值统计。   5.出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按照料件的离岸价格统计,加工产品复运进口时,按照原料费加工缴费作全值统计。   6、无偿援助、捐赠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其到、离岸价格时,可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到、离岸价格统计。   (二)各种货币折算美元,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计算。   各种货币折算人民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上月末日发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算。进口货物也可以海关完税价格为人民币统计价格。   美元和人民币都计算到元为止。  第七条《制度》第十三条所称:   (一)“原产国”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开采或制造的进口货物,该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目号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3.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4.进口货物原产国确定不详时,按“国别不详”统计,国别代号701。   (二)“最终目的国”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   1.不经过第三国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可以运抵国为最终目的国。   2.经过第三国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为最终目的国。对于成交条款订为选择港的,以第一选择港为最终目的国。   3.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时,按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统计。   (三)“起运国”和“运抵国”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   1.不经过第三国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可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为起运国,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为运抵国。   2.经过第三国转运的出口货物,需区别两种情况:   (1)未在中转国发生买卖行为的,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为起运国,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为运抵国;   (2)在中转国发生了买卖行为的,以中转国为起运国和运抵国。  第八条 《制度》第十四条所称:   (一)“经营单位”采用十位数编码,结构如下:   1.第一、二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第三、四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没海开放城市。   3.第五位数为市内经济区划代码:“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3”高新技术开发区,“4”保税区,“9”其他。   4.第六位数为企业经济类型代码:“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2”中外合作企业,“3”中外合资企业,“4”外商独资企业,“5”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6”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8”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此代码仅为海关统一注册编码用),“9”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5.第七至十位数为顺序码,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企业变更后原代码作废,不得用于新的企业。   经营单位(前五位数)代码表详见附件八。   (二)“经营单位”以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我境内企业为准确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的,以执行合同的企业为准;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以代理方为准;   3.境外企业不得确定为海关统计的经营单位。  第九条 《制度》第十五条所称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采用五位数编码,同经营单位的前五位数代码的编码原则完全一致。  第十条 《制度》第十六条所称:   (一)一般贸易,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但下列(二)至(十七)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指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华人自愿捐赠物资、设备,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以及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   (四)补偿贸易,指由国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经批准,也可以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五)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六)进料加工贸易,指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七)寄售、代销贸易,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的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八)边境小额贸易,指我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县、市和个别地、州、盟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小额贸易,以及在两个国家边民互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我国边境地区企业与邻国的边境地区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在我国海关的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式进行的小额贸易。经省经贸委批准,台湾渔民和中小商人同我企业成交用台湾船只运进直接来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的小额贸易也按“边境小额贸易”统计。   边境小额贸易中凡签订易货贸易合同的按“易货贸易”统计。   (九)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设备(含设备附带的物品),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进口设备和外商免费提供的设备。   (十)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指经外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十一)租赁贸易,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十三)出料加工贸易,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十四)易货贸易,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十五)免税外汇商品,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出国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包括:   1.专供出国人员用结存外汇或入境人员用带进的外汇在国内购买限定物品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2.经营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境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3.专供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商品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4.经批准在特区内设立的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批准额度内自行组织进口的免税商品。   (十六)保税区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列为一种贸易方式进行统计的实施日期将另文通知。目前暂时仍按现行做法,即对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货物,根据货物入境后的用途,分别按实际贸易方式列入进出口统计。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列入“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对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按“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   (十七)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列入本项统计的保税仓库货物包括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所存货物,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货物,经经贸部门批准的寄售、维修零备件,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进口的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但不包括进口“免税品”。进口免税品按“免税品”作单项统计。   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动、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按“一般贸易”作进口统计。   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按“一般贸易”作出口统计。   (十八)其他贸易,指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各类企业以外的单位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个人自用进口汽车,溢卸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机关、团体、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和办公用品,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运出口的货物,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进出口的办公用品,出境旅客在我境内购买以货运方式运出境的货物,在境外合资开办的企业、我方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  第十一条 根据《制度》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分为“江海运输”、“铁路运输”、“汽车运输”、“空运”、“邮运”和“其它”计六种。   为把“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以及“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避免重复统计,在运输方式栏目另设置代码“7”、“8”用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及“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第十二条 根据《制度》第十八条,进出口货物由办理验放手续的海关进行统计。但从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应在货物离境时由出境地海关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 根据《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海关对报关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制发《处罚通知书》,加盖关印,送达被处罚人。处罚的执行可由各地海关统计机构负责。  附件二:        计量单位统计代码表             计  量  单  位           代 码台、座、辆、艘、架、套、个、只、头、张、件、支、枝、根、条、把、  1 块、卷、副、片、幅、株 双、对                               2 米                                 4 平方米                               5 立方米                               6 升                                 7 公斤                                9 百枝、百把、百个、百副、百片、百支                 31千个、千只、千块、千盒、千枝、千升                 31千伏安                               38吨                                 39千瓦                                48千瓦时                               58克                                 59  附件三:       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100 亚洲:   101 阿富汗   102 巴 林   103 孟加拉国   104 不 丹   105 文 莱   106 缅 甸   107 柬埔寨   108 塞浦路斯   109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10 香 港   111 印 度   112 印度尼西亚   113 伊 朗   114 伊拉克   115 以色列   116 日 本   117 约 旦   118 科威特   119 老 挝   120 黎巴嫩   121 澳 门   122 马来西亚   123 马尔代夫   124 蒙 古   125 尼泊尔   126 阿 曼   127 巴基斯坦   128 巴勒斯坦   129 菲律宾   130 卡塔尔   131 沙特阿拉伯   132 新加坡   133 韩 国   134 斯里兰卡   135 叙利亚   136 泰 国   137 土耳其   13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39 也门共和国   141 越 南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   143 台湾省   199 亚洲其他国家(地区) 200 非洲:   201 阿尔及利亚   202 安哥拉   203 贝 宁   204 博茨瓦纳   205 布隆迪   206 喀麦隆   207 加那利群岛   208 佛得角   209 中 非   210 塞卜泰(休达)   211 乍 得   212 科摩罗   213 刚 果   214 吉布提   215 埃 及   216 赤道几内亚   217 埃褰俄比亚   218 加 蓬   219 冈比亚   220 加 纳   221 几内亚   222 几内亚(比绍)   223 科特迪瓦   224 肯尼亚   225 利比里亚   226 利比亚   227 马达加斯加   228 马拉维   229 马 里   230 毛里塔尼亚   231 毛里求斯   232 摩洛哥   233 莫桑比克   234 纳米比亚   235 尼日尔   236 尼日利亚   237 留尼汪   238 卢旺达   239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40 塞内加尔   241 塞舌尔   242 塞拉利昂   243 索马里   244 南 非   245 西撒哈拉   246 苏 丹   247 坦桑尼亚   248 多 哥   249 突尼斯   250 乌干达   251 布基纳法索   252 扎伊尔   253 赞比亚   254 津巴布韦   255 莱索托   256 梅利利亚   257 斯威士兰   258 厄立特里亚   259 非洲其他国家 300 欧洲:   301 比利时   302 丹 麦   303 英 国   304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305 法 国   306 爱尔兰   307 意大利   308 卢森堡   309 荷 兰   310 希 腊   311 葡萄牙   312 西班牙   313 阿尔巴尼亚   314 安道尔   315 奥地利   316 保加利亚   318 芬 兰   320 直布罗陀   321 匈牙利   322 冰 岛   323 列支敦士登   324 马耳他   325 摩纳哥   326 挪 威   327 波 兰   328 罗马尼亚   329 圣马力诺   330 瑞 典   331 瑞 士   334 爱沙尼亚   335 拉脱维亚   336 立陶宛   337 格鲁吉亚   338 亚美尼亚   339 阿塞拜疆   340 白俄罗斯   341 哈萨克斯坦   342 吉尔吉斯   343 摩尔多瓦   344 俄罗斯   345 塔吉克斯坦   346 土库曼斯坦   347 乌克兰   348 乌兹别克斯坦   349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350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351 克罗地亚共和国   352 捷克共和国   353 斯洛伐克共和国   354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355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   399 欧洲其他国家(地区) 400 拉丁美洲:   401 安提瓜和巴布达   402 阿根廷   403 阿鲁巴岛   404 巴哈马   405 巴巴多斯   406 伯利兹   408 玻利维亚   409 博奈尔   410 巴 西   411 开曼群岛   412 智 利   413 哥伦比亚   414 多米尼克   415 哥斯达黎加   416 古 巴   417 库腊索岛   418 多米尼加共和国   419 厄瓜多尔   420 法属圭亚那   421 格林纳达   422 瓜德罗普   423 危地马拉   424 圭亚那   425 海 地   426 洪都拉斯   427 牙买加   428 马提尼克   429 墨西哥   430 蒙特塞拉特   431 尼加拉瓜   432 巴拿马   433 巴拉圭   434 秘 鲁   435 波多黎各   436 萨 巴   437 圣卢西亚   438 圣马丁岛   439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440 萨尔瓦多   441 苏里南   442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443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444 乌拉圭   445 委内瑞拉   446 英属维尔京群岛   447 圣其茨--尼维斯   449 拉丁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500 北美洲:   501 加拿大   502 美 国   503 格陵兰   504 百慕大   599 北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600 大洋洲:   601 澳大利亚   602 库克群岛   603 斐 济   604 盖比群岛   605 马克萨斯群岛   606 瑙 鲁   607 新喀里多尼亚   608 瓦努阿图   609 新西兰   610 诺福克岛   611 巴布亚新几内亚   612 社会群岛   613 所罗门群岛   614 汤 加   615 土阿莫土群岛   616 土布艾群岛   617 萨摩亚   618 基里巴斯   619 图瓦卢   620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621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622 贝劳共和国   699 大洋洲其他国家(地区)   701 国(地)别不详的   702 联合国及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  附件四:        贸易方式统计代码表            贸  易  方  式           统计代码一般贸易                             10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11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12 补偿贸易                             13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14 进料加工贸易                           15 寄售、代销贸易                          16 边境小额贸易                           19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2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22 租赁贸易                             23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25 出料加工贸易                           27 易货贸易                             30 免税外汇商品                           31 保税区进出境货物                         32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33 其 他                              39   注:贸易方式统计代号32(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目前暂不启用,实施日期将另文通知。  附件五:      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代码表             单  项  统  计          统计代码免税品                              41 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44 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45 销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                      49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 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 退运货物(质量不合格)                      61 退运货物(延误交货期)                      62 退运货物(其他)                         63  附件六:        运输方式统计代码表 运输方式                            统计代码江、海运输                            2 铁路运输                             3 汽车运输                             4 空 运                              5 邮 运                              6 其 他                              9   注:运输方式另设置代码“7”、“8”用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附件七:        直属海关统计代码表 序号              关别名称            统计代码1               北京海关             01 2               天津海关             02 3               石家庄海关            04 4               太原海关             05 5               满洲里海关            06 6               呼和浩特海关           07 7               沈阳海关             08 8               大连海关             09 9               长春海关             15 10              哈尔滨海关            19 11              上海海关             22 12              南京海关             23 13              杭州海关             29 14              宁波海关             31 15              合肥海关             33 16              福州海关             35 17              厦门海关             37 18              南昌海关             40 19              青岛海关             42 20              郑州海关             46 21              武汉海关             47 22              长沙海关             49 23              广州海关             51 24              黄埔海关             52 25              九龙海关             53 26              拱北海关             57 27              汕头海关             60 28              海口海关             64 29              湛江海关             67 30              江门海关             68 31              南宁海关             72 32              成都海关             79 33              重庆海关             80 34              贵阳海关             83 35              昆明海关             86 36              拉萨海关             88 37              西安海关             90 38              乌鲁木齐海关           94 39              兰州海关             95  附件八:     经营单位(前五位数)统计代码表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北 京         11         河 南        41天 津         12         湖 北        42河 北         13         湖 南        43山 西         14         广 东        44内蒙古自治区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辽 宁         21         海 南        46吉 林         22         四 川        51黑龙江         23         贵 州        52上 海         31         云 南        53江 苏         32         西藏自治区      54浙 江         33         陕 西        61安 徽         34         甘 肃        62福 建         35         青 海        63江 西         36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山 东         37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65             (二)沿海开放城市代码表   天 津       1200       秦皇岛      1303   大 连       2102       上 海      3100   南 通       3206       连云港      3207   宁 波       3302       温 州      3303   福 州       3501       青 岛      3702   烟 台       3706       广 州      4401   湛 江       4408       北 海      4505             (三)计划单列城市代码表   沈 阳       2101       大 连      2102   长 春       2201       哈尔滨      2301   南 京       3201       宁 波      3302   厦 门       3502       青 岛      3702   武 汉       4201       广 州      4401   深 圳       4403       成 都      5101   重 庆       5102       西 安      6101              (四)经济特区代码表   厦门特区       35021       (厦门其他35029)   深圳特区       44031       (深圳其他44039)   珠海特区       44041       (珠海其他44049)   汕头特区       44051       (汕头其他44059)   海南特区       46   注:由于厦门、深圳、珠海、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内分别设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或保税区,上列第五位数为“1”的经营单位代码实际上只表示列名特区的一部分辖区。所辖范围完整的经济特区代码应为:   厦门特区全部=35021+35023+35024   深圳特区全部=44031+44033+44034   珠海特区全部=44041+44044   汕头特区全部=44051+44054   海南省为全省特区=46(4601+4602+4690)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码表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12072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13032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21012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2102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22012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23012   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31052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31112   上海浦东新区                       31222   苏州工业园区                       32052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32062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32072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3012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33022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3032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34022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5012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3702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3706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42012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44012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44082   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                  46902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51022               (六)保税区代码表   天津港保税区                       12074   大连大窑湾保税区                     21024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31224   江苏张家港保税区                     32154   宁波北仑港保税区                     33024   福建马尾保税区                      35014   厦门保税区                        35024   山东青岛保税区                      37024   广州保税区                        44014   深圳福田保税区                      44034   深圳沙头角保税区                     44034   珠海保税区                        44044   汕头保税区                        44054   海南海口保税区                      46014            (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代码表   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1083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12043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13013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3063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4013   包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5023   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                    21013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1023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1033   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产业园区              22013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2023   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                    23013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3063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31043   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               32013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2053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2023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2043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3013   合肥科技工业园                      34013   福州市科技园区                      35013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35023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6013   济南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13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23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33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73   威海火炬技术产业开发区                  37103   郑州高技术开发区                     41013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1033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42013   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2063   长沙科技开发区                      43013   株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3023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013   深圳科技工业园                      44033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043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063   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133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44203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5013   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5033   海南国际科技园区                     46013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1013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1023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1073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2013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3013   西安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1013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1033   兰州宁卧庄新技术开发区                  62013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5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