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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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6-05-06 14:21:48 阅读次数:789
【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 【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发布日期】2005-03-07 【生效日期】2005-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三月七日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