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北京法院首次援引物权法判案
信息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07-10-17 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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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尹先生给一家公司送货,货车因纠纷被扣,他起诉要求对方还车并赔偿损失。北京通州法院前日援引《物权法》有关条款,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车主6000元损失。据悉,这是《物权法》实施后,北京法院系统首次引用该法判案。
他受雇前往北京鑫旺虹源科贸有限公司拉货,货车却被对方扣押。对方称,事因雇主与公司有经济纠纷。尹先生当日向通州区牛堡屯派出所报警。
法院判决查明,今年6月26日,尹先生购买了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用于货运经营。7月15日,
次日,雇主向鑫旺虹源科贸公司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后提车,但由于雇主没有还款,尹先生的车一直未能提走。
尹先生随后提起诉讼,要求科贸公司还车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法院调解,尹先生在货车被扣押一个月后才取走车。
此案审理期限横跨10月1日,通州法院因此援引《物权法》判决此案。
法院认为,尹先生是货车的所有人,对货车有处分权,科贸公司没有经过尹的同意扣押货车,无权占有该车,侵害了尹先生权益,尹有权要求科贸公司返还;且科贸公司无权占有货车长达一个月之久,给尹运营造成了损失。法院依据物权、所有权条款,判决科贸公司赔偿尹先生6000元。
据法院介绍,通州法院的这一判决为北京首例直接依据《物权法》判案的案例。(记者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