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重大变更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7-11 00:41:04 阅读次数:438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重大变更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重大变更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7〕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总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2006年第2号公告规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后应及时报告。但从最近我局检查的情况看,部分发生变更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没有报告,给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安全带来隐患。为严格制度,规范管理,现就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重大变更事项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报告重大变更事项。当企业以下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的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按国家粮食局2006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格式和内容将变化情况报告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制性质、企业联系方式; (二)资格仓房油罐灭失; (三)代储资格要求必备的设备、设施及检化验仪器损坏或已不符合资格条件; (四)粮油管理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已不符合资格条件; (五)企业周边环境及交通条件已不符合资格条件; (六)企业发生违反国家粮食政策的现象或发生安全生产、安全储粮责任事故。 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重大变更事项报告要求。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后,应认真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详细描述相关事项变更前后的情况,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请各省级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督促已经发生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重大变更事项但尚未报告的企业,于2007年7月20日前填报变更事项、变更结果以及相关材料,同时要对企业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对变更后是否符合代储资格要求提出意见,经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于2007年8月31日前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三、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管理。请各省级粮食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包括代储企业重大变更事项管理在内的各项代储资格企业管理工作,确保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质量。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