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关于组织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15 11:31:44
阅读次数:448
关于组织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民电〔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的精神,根据《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2006年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要点》(村发[2007]1号)的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要求,从现在到今年9月底,各级村务公开协调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贯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查找问题、化解矛盾为重点,通过督查,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在农村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中央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公开及落实情况。包括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以及扶贫、救灾、移民等款物的公开和发放情况等。要重点查看哪些政策真正落实到了农民手里,查找没有落实的症结。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金管理使用及村级财务状况。重点查看村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公开和分配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承包、租赁、出让情况,村级各项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三)村务公开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查看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组织建立健全情况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四)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情况。重点了解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数量、类型,导致软弱涣散的原因,以及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影响。
三、督查方式
(一)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牵头,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省(区、市)、市(地、州)重点负责指导、督查及抽查,县(市、区)具体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督查。
(二)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办发[2004]17号和《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村发[2004]6号)中明确的职责任务,指导本系统积极参与这次督查调研。
(三)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协商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重点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调研活动。接此通知后,各地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应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及时组织开展督查调研,通过受理群众信访、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把本地区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域的“重点村”、“难点村”搞清楚,把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原因搞清楚。对长期以来群众反映较多而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的农村,要查明原因,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要以村为重点,以群众信访或掌握的其他信息为线索,以群众满意、促进工作为准则,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直接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三)要重视解决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的,要立即纠正;对于群众反映问题有出入的,要耐心解释和说服教育;对于情况复杂,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督促当地县、乡机关限期办理,给群众一个交待。对于督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凡地方有关部门能够解决的,要尽快制定规章制度予以解决;部门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报请党委和政府决策;属全国层面的问题,请及时向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或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请各地区将这次督查的结果于10月20日前汇总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