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的6次诉讼与司法的5次辜负
一名72岁老人王合安因不满燃气公司向其征收2元气表维修更新费,将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败诉后又起诉河南省新乡市政府。已经“了结”的5场官司,老人全部败北,但为2元钱较真而追随老人的人却越来越多,从最初的100余人发展到如今的5万人(2007年12月28日《东方今报》)。
一个古稀老人,以锲而不舍的意志为了2元钱的正义连续发起了6次诉讼,见证了公民精神的成长,同时也见证了司法机构对民意的一次次辜负。老人的每一次败诉,都让法律的荣耀折损。
第一次诉讼,被告是新乡市燃气总公司。老人败诉。法院认定被告收取每月2元气表维修更新费合理合法。我们倒要问问,这个“等将来换新表就不用再掏钱了的”的“未来之费”,其合理性到底在哪里?难道这个“气表维修更新费”是期货?再者,此项收费所依据的“法”,只是新乡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显然是依据行政规章而不是真正的法律,它既罔顾了全国各地取消燃气初装费以及相关配套费用的大趋势,更不理这个“通知”是否经过了行政许可。此为法院对公民主张正当权益的第一次辜负。
第二次诉讼,被告还是已更名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原新乡市燃气总公司。老人败诉。法院要求王合安配合更新换表,完全不顾燃气公司违反《行政强制法》草案中“不许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暖、供燃气的办法强逼公民履行行政义务”的有关规定。这种抛开上位法屈从于一纸“通知”的判决,是法院对公民权益的第二次辜负。
第三次诉讼,被告是新乡市政府。老人依然败诉。法院的理由是超过了在复议期满15日内提交诉讼的法定期限。但责任显然不在王合安以及146位燃气用户,而在政府——在老人提起行政复议之后的长达9个月的时间里,迟迟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这违反了《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60日内答复申请人的规定。法院无视政府重大失职,坚持作出败诉判决,此为对公民权益的第三次辜负。
第四次和第五次诉讼,被告分别是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质量监督局。老人再败两个回合。法院认为新乡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和新乡市质监局的“新质监函(2005)4号”文件属“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受理。客观而言,这两次诉讼确实超出了法院审理的范围。其中所引出的深层次问题是,如果某些部门既缺乏技巧和能力,又缺乏抱负和勇气,更缺乏权威和声望,利用一张张司法判决书去改变现有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则,那么一种机械主义立场的司法观便容易埋没司法本应有的能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此为法律对公民权益的第四和第五次辜负。
第六次诉讼,被告是新乡市建设委员会。让人感慨的是,王合安老人此次诉讼的请求是撤销新乡市公用事业局《关于调整购买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标准的批复》,同样是“抽象行政行为”,前两次“不予受理”,今次却进入了立案程序,终究让人看到了一线希望。至于最后结果如何,法律还会不会第六次辜负一个老人,我们拭目以待。 (张若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