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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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违规开枪致使疑犯截瘫 公安局赔偿38万

信息来源:华西都市报 发布日期:2006-04-06 22:27:59 阅读次数:1665
10年前,绵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查处一贩毒案时,时年22岁的涉案嫌疑人胡小兰跳窗躲避,民警口头警告后开枪射击,胡胸背部中枪,造成截瘫。1998年4月,胡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去年7月,在绵阳市公安部门开门大接访时,胡的信访被受理后,警方依法纠错。日前,胡小兰获得了38万元的国家赔偿。   1996年10月20日晚上,身着便装、未出示证件的绵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当时对内称缉毒大队)民警在查处一贩毒案时,进入胡小兰与他人租住的3楼出租房内。身穿短裤的胡小兰认为遇到了“抢劫歹徒”,夺窗而逃。民警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击中了胡,胡从3楼坠落到1楼。随后,民警和绵阳市人民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一起,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后胡因此截瘫。1998年4月,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胡有期徒刑1年。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胡小兰的援助申请后,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去年7月,在绵阳市公安部门开门大接访时,胡的信访被受理。绵阳市公安局认为,办案民警尽管是在依法执行公务,但对胡跳窗逃跑的行为不适用使用武器的紧急情形,开枪击中了胡,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和《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有关规定。   2005年的最后几天,绵阳市公安局终于出具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确认了1996年民警在侦查该贩毒案件时开枪击中胡小兰并致其伤残的行为违法,同时作出了赔偿胡小兰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共38.4789万元的决定。据悉,该赔偿决定是绵阳市公安局首例向公民个人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