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8-03-23 12: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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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陈 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