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发布日期:2008-07-03 05: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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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